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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「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」第3點 規定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(以下簡稱保訓會)修 正,檢附相關文件1份

  • 聯絡人:人事室

說明:

 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7月8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8533號函轉保訓會111年7月1日公訓字第 11121602541號函辦理。

 二、據保訓會函略以,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1號令,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,如遇 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,除係冒險犯難因公傷病 請公假所致者外,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 不在職情形,不辦理年終(另予)考績,爰刪除旨揭實施 計畫第3點第1款但書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