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銓敘部111年9月8日部法二字第11154887861號函辦 理。
二、查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(以下簡稱組織規程)第2條規定: 「……(第2項)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,除本機關 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6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,餘 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,……(第6項)第2項 委員,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 ……。」依上開規定,考績委員會應由當然委員、指定委 員及票選委員共同組成,以協助機關首長為公正客觀之考 核,落實考績綜覈名實、信賞必罰之旨。
三、次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,該法所稱留 職停薪,係指公務人員因特定事由,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,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。按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 期間已屬暫離職務之不在職狀態,實際上無從從事考績委 員會委員之職掌事項,是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具 前開組織規程第2條第6項所定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 權(含參選權及投票權),至考績委員會委員倘於任期中 辦理留職停薪,應即卸除其委員身分,始符合考績委員會 之制度設計目的。另上開委員卸任後所遺缺額如係指定委員者,得由機關首長另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;如係票選 委員者,則應由候補人員遞補,又倘無候補人員,於考績委員會之組成人數及指定與票選委員配置比例符合前開組 織規程第2條第2項及第6項規定之前提下,得由機關衡酌是 否辦理補選,否則即應辦理補選。